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制度
为了规范和推进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制度,保障档案工作人员权益,不断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档案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工作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本单位组织的或者经单位同意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档案工作人员继续教育等相关培训活动,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二、 档案工作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一)公需科目包括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信息技术等基本知识。
(二)专业科目包括档案工作人员从事档案业务工作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以及应当掌握的档案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
三、 档案工作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累计应当不少于90学时。其中,档案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四、新上岗档案工作人员的初任培训是档案继续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未取得档案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档案专业人员上岗1年内应当参加初任培训,其中,档案专业科目的学习时间应当不少于80学时。
五、档案工作人员可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培训,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培训学时,取得的学时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一)参加档案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
(二)参加与教育培训相关的档案业务实践活动;
(三)参加档案远程教育;
(四)参加档案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
(五)省(市)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六、档案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培训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七、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或者在学习期间违反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的档案工作人员,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不予报销或者要求退还学习费用。
八、档案工作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将作为档案工作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依据。
九、档案工作人员所在部门应当对档案工作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
十、档案工作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权利应受到保。经所在单位同意,参加脱产或者半脱产相关继续教育培训活动的,按照国家规定,工资、福利等待遇受到保障。
二0一九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