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学档案借阅利用制度
(2019年5月修订)
为了有效地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和党政管理等各项工作服务,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档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校内外单位或个人利用档案,需凭有效证件,填写利用登记表,经档案管理中心审核符合利用规定后方可查阅开放范围内的档案。
档案利用者必须提供有效证件。这里所指的有效证件材料是:身份证、学生证(仅在校生适用)、户口册、护照、军官证或警官证、工作证或校园卡(本校员工)等。
1、利用本人档案者,须出具本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2、他人代理查阅个人档案者,须同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①含委托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一份;
②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③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3、校外代表单位利用档案者,须同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①盖有单位公章的查档介绍信一份;
②档案利用者的身份证明材料。
4、本校各部门工作人员利用档案,需出示本人工作证或校园卡。
5.外籍人员查阅馆藏档案,需报告档案中心领导,须持国家有关部门介绍信或经学校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二、档案利用者应自觉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带出、不得翻阅其它与所查内容无关的档案,严禁涂改、污损、抽拆和增删档案内容。
三、档案原则上限在档案管理中心内查阅,不得借出,如因特殊需要借出,只限校内,需填写《辽宁大学档案利用审批表》,经相关部门同意,方可外借。出借档案不得转借,更不能丢失,借出档案须按期归还。保密档案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外借。借阅档案人员要对档案安全、完整负责,阅毕归还时,应当面清点注销。
四、各类档案利用手续和利用要求见《综合类档案服务指南》。